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(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)|环球速看

日期:2023-06-03 01:26:41 来源:互联网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1、2014年3月27日实行的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15天;已婚妇女晚育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30天,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;婚假、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,工资、奖金照发。

2、接受节育手术的,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,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,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、奖金。

3、 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
4、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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